(2015)蒸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满足,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曾志龙,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判决宣告前,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被告曾志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戴金哲审 判 员 李优柏人民陪审员 曾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