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利超诉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超,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马利超,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颜宝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宇,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超诉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利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超承担。审 判 员 徐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