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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陈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陈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9-9。负责人付万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陈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姚 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桂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