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某某,女,住址四平市铁西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李桂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不了解,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27人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居生活不足1个月。2006年1月8日被告趁原告上夜班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经多方寻找未找到,于2006年1月14日8时到平西乡派出所报案,被告骗婚并失踪。现在被告失踪已经九年,被告与原告无联系,公安机关也未查找到被告下落。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年即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判决离婚。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过程中,原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并为离婚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报警情况登记薄》,证明被告李某某2006年1月8日离家出走,被告骗婚。3、《民警调查》、平西乡巨丰村介绍信,证明被告李某某2006年1月8日晚离家至今未归,去向不明,怀疑是骗婚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李某某自2006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平西派出所的民警调查、巨丰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应准予原告张洪斌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不足1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不履行妻子义务,其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洪斌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审 判 员 徐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