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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