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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修龙、马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修龙,马池,王庆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47号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马修龙,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马池,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庆秀,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修龙、马池、王庆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