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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峰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