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徐成刚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徐成刚,张立华,青州市立士达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李加山,杨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徐成刚。被执行人张立华。被执行人青州市立士达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徐王村,机构代码:749876063。被执行人李加山。被执行人杨全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