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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122。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96。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冯敏聪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