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杨康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浮市区大塱*号。法定代表人:江汝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灿文、陈小川,是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康华,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杨康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云城法非诉行审字第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对房管、国土、车管、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