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执字第39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唐鹏、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9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负责人:刘岩,行长。被执行人:唐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身份证号码:×××0030。被执行人: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边世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9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唐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号21栋19C房。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其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号21栋19C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