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群与被执行人陈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群,陈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群。被执行人陈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东经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玉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玉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凤在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玉凤的工资予以扣留,以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