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龙颜江与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颜江,陈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龙颜江被执行人陈永胜本院在执行龙颜江申请执行陈永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龙颜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陈永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永胜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大西门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0733元,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华审 判 员 蔡启昌代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