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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进涛与朱卫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涛,朱卫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张进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3日。系新密市市区颢泷纸业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鹏,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29日。系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购物广场业主。原告张进涛诉被告朱卫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进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张进涛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