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12号原告高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