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某某的部分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武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