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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高光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高光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光振,男,汉族。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高光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5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付利息,被告高光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高光振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3%,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有权自该贷款本金逾期之日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以镇房权证字第000173**号房产证、国用第201203223号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高光振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25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375万元,利息结算支付至2015年2月21日。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请求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高光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和高光振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一下证据:2013年5月13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及支付凭证,证实双方发生借款、抵押及担保关系,并已履行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为经营和开发需要,于2013年5月13日,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3%,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有权自该贷款本金逾期之日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以镇房权证字第000173**号房产证、国用第201203223号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高光振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75万元,利息结算支付至2015年2月21日。自第四期开始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和开发所需,向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高光振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光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50元,由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高光振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郭晓普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