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志雄与深圳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雄,深圳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志雄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志雄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