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石甲与石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甲,石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石甲,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石乙,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石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