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赵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退回原告赵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樊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