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