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秀华、舒峰、舒祥、王洪秀与黄维中、胡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李良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舒峰,舒祥,王洪秀,黄维中,胡劲松,李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舒峰,男,生于1981年7月1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舒祥,男,生于1983年1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洪秀,女,生于1924年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黄维中,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被执行人胡劲松,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4日。被执行人李良臣,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5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维中、胡劲松、李良臣履行(2014)岳池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良臣在中国邮政银行帐号上存款1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