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86号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负责人孙某某。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华公司)、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慧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永琦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定作PVC110蜂窝管生产线两套及500/1000高混机一套;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合同生效,发货前付到97%,3%质量保证金调试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其住所地为被告定作合同项下的设备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定作款项。原告诉请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32,5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以3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两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定作PVC110蜂窝管生产线两条及500/1000高混机一套;价款共65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30%合同生效;发货前付到97%,3%质量保证金调试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后原告向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交付了定作物。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对定作物验收合格。至今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共向原告支付价款617,500元。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余款未果涉诉。另查,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系新兴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定作合同、调试报告、付款凭证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交付了定作物并经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验收合格,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理应按约付款。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未按时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由于被告新兴华公司昌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新兴华公司承担,故本院认定应当由被告新兴华公司承担支付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2,50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新兴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