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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廖伟贤与黄岩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廖伟贤,教师。委托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岩松,教师。委托代理人龙秀琼,退休教师。原告廖伟贤与被告黄岩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红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伟贤的委托代理人陈雄伟、被告黄岩松的委托代理人龙秀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伟贤诉称,平南县人民法院(2007)平执字第386号执行案中,原、被告均为被执行人。因连带责任,原告为被告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雄伟29470.2元、廖信松23948.5元、黄宏球和龙秀琼50**元,共58418.7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代偿债务后,可向被告追偿,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连带责任款58418.7元。被告黄岩松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属实,但原告欠有被告55000元,两笔欠款相互折抵后,被告只欠原告3417.7元。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6年9月21日,本院以(2006)平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且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未进行处理。本院(2007)平民二初字第12、13、2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原告廖伟贤、被告黄岩松各自负责偿还陈雄伟借款54100元、廖信松借款45000元、龙秀琼借款5000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履行了应由其承担的份额。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陈雄伟、廖信松、龙秀琼等有关案件中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廖伟贤已经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替被告黄岩松分别偿还陈雄伟29470.2元、龙秀琼50**元、廖信松23948.5元,共计5841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58418.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岩松辩称,原告尚欠其55000元,应予折抵,因原告否认欠款事实,双方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岩松偿付58418.7元给原告廖伟贤。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黄岩松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红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