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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仇贵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仇发武死亡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贵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仇贵斌,男,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仇贵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仇发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仇贵斌申请称:被申请人仇发武于1986年6月9日出生,2005年其患精神病,经多方治疗未愈,2007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为此,申请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仇发武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仇发武,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宁国市人,农民,系申请人仇贵斌之子,其于2005年患精神病,经多方治疗未愈,2007年11月发病后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2014年4月14日,申请人仇贵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仇发武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仇发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仇发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仇贵斌申请宣告公民仇发武死亡,宣告死亡的事实已得到确认,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仇发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