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维刚与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刚,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维刚,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成昊建筑器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何双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3元,减半收取344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旭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