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义与张亚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汉族,农民,住蔚县杨庄克乡胡家庄村。被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住蔚县代王城镇二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人李义与被执行人张亚丽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亚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