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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郡支行账户内存款10466.37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