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行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苗某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城行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苗某。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苗某的起诉状。诉称2007年9月23日,其开着租借他人的车牌号为陕Axxx**的南京菲亚特牌小轿车停放在咸阳市人民东路与仪凤北街交汇的丁字路口西南角的停车位上去办事,被张某某等6名以上的歹徒携带匕首等开着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盯梢,紧靠停在其车旁。大约11时20分许,苗某办完事回到停车处按动车遥控器开关,尚未上车时,被这帮歹徒用手捂住眼和口,将其强行塞入面包车内,抢走了苗某手中的手包、车遥控器和车点发开关钥匙,并驶出市区,有人开着陕Axxx**轿车尾随其后。在出城途中,这些人用拳多次击打苗某头、面部及身体,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其身上乱划、乱刺,强逼苗某闭上眼睛不许睁眼,期间苗某的手机有来电铃声响起,他们又强行抢走苗某腰间手机,并将苗某的手机强行关机。将苗某绑架到周陵镇司家庄五陵塬旅游路旁一玉米地间的田间小路上,强行将苗某拉下车,再次对苗某实施拳脚暴力后,威逼苗某写下“因欠张某某工程款及人工费材料费捌万数千元,现愿用陕Axxx**小轿车作抵押,三天后拿钱赎车”的字据,又用匕首在苗某的右手背划了一道血口,威逼苗某用左手食指按上血指印后,又毁坏苗某手包拉锁,抢走其中现金2600元、苗某居民身份证及陕Axxx**全部行车手续,毁坏苗某的手机后,把苗某本人连同被毁坏的手机扔到玉米地里,并威胁苗某不许报警,否则将灭掉苗某全家,歹徒驾车逃离。随后苗某到所属城内刑警中队报案,当时该中队并未出警,仅对苗某作了简单笔录,便让苗某回家等候通知。从案发至今已九年,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一直未按相关法定程序执法,并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涉案赃款、赃物至今一件尚未追回。九年来,罪犯依然逍遥法外,整天开着抢来的陕Axxx**小轿车招摇过市,还不时夜间向苗某家打恐吓电话,苗某被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先不予立案,后又两次立案,两次撤案,执法违法犯法。故要求:1、撤销咸公渭撤案字(2013)A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2、依法判令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不作为和乱作为给苗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依法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并发还。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3、诉讼费用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苗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苗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锐睿审 判 员 庞建昌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