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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邱某甲。被告纪某。委托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某甲与被告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被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邱某乙。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邱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后不久,原告被诊断患有慢性乙肝,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邱某乙应变更由被告抚养。综上,请求判令邱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支付抚养费。被告纪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邱某乙。2015年1月1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邱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2015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邱某乙由被告抚养,后申请撤诉,现再次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离婚后至今没有固定住处,生活没有着落,无法抚养孩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邱某乙。2015年1月1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邱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此后,邱某乙随其爷爷奶奶及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邱某乙由被告抚养,后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再次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另查明,原告在与被告相识之前即经诊断患有慢性乙肝。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经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体内有支架未取出。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离婚协议书、门诊病历、B超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医学诊断书,被告举证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邱某乙由原告抚养,该子女抚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原告以患有慢性乙肝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且被告患有腰间盘突出,体内钢板尚未取出,在上述情况下,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不宜将子邱某乙变更由被告抚养。所以,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邱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