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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登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梁学峰与王立君、魏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峰,王立君,魏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梁学峰,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君(曾用名王立军),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魏薇,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系被告王立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峰与被告王立君、魏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立君、魏薇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立君、魏薇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如银行存款月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二被告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宁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