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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良亮与被告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亮,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313号原告程良亮,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新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蒋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良亮诉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惠巧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6元。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