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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候某,女,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被告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刘某与候某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候某对刘某非常冷淡,没有感情,刘某曾多次要求候某将娘家户籍迁回,要求与候某过夫妻生活屡次遭到拒绝,双方在家也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2月20日,候某趁其不在家将家里的衣物、电脑、电动车等物品拿走,后刘某找到候某询问此事,结果又发生了矛盾,从此以后候某就再也没有回过家。故刘某认为其与候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多次要求候某回家无望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返还所拿原告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坠子和“邦德”牌电动车一辆,上述总价为34000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候某辩称,1、我同意和刘某离婚;2、“三金”和两万元彩礼当时确实给了,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返还,原告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我不予退还,三金只有戒指和耳钉,由于生活困难被我变卖了。刘某为支持起诉请,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原件两本,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候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质证,候某对刘某提交的证据认可无异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刘某与候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6月8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与候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候某在刘某家共居住了大概四个月左右,2012年12月份,双方由于发生矛盾,候某便离开刘某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3月,刘某曾向渭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候某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刘某与候某结婚时,刘某给付了候某两万元彩礼,并给候某购买了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坠子和“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候某结婚时的陪嫁财物包括五床被褥、一个四件套、两个床单、衣服架一个、脸盆架一个、饮水机一台等。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刘某以夫妻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候某离婚,现候某也同意和刘某离婚,故对刘某要求与候某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某要求候某返还彩礼两万元及返还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坠子和“邦德”牌电动车一辆之诉请,结合双方在一起的居住时间及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为候某返还刘某人民币13000元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与候某离婚。二、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某人民币13000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与候某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