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籍贯、。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籍贯、。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