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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籍贯、。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籍贯、。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