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星葳与李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葳,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星葳,男被执行人李晓红,女申请执行人刘星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刘星葳依据已生效的(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但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人为李晓红与刘永刚,与刘星葳无关。本院认为,(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人为李晓红与刘永刚,刘星葳以此生效判决要求,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星葳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