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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梅与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梅,侯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刘振梅,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侯伟,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振梅与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振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