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梅与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梅,侯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刘振梅,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侯伟,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振梅与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振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