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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梁某,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埝桥镇某村255号。被告陈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街道某果品包装行。被告任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某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