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周铃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铃,刘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615-2号原告周铃,农民。被告刘大伟,居民。原告周铃与被告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6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刘大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邢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