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