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田春雷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春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春雷。1992年4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30日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春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滨塘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春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田春雷以其不知道所住房间内有枪,枪也不是其所有的,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温德强、代理检察员施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春雷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相关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铮速 录 员 回桂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