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张根民,黄宗平,张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0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负责人:周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信,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汪二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根民,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黄宗平,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从枝,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张根民、黄宗平、张从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根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建龙支行62×××33账户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