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来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来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017号罪犯汪来贵,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2日作出(1998)金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来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8年11月17日以(1998)浙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年十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来贵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