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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学裕与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裕,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冯学裕,农民。被告: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XX兴,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麻策。委托代理人:刘大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裕与被告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学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学裕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