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方医院与吴金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东方医院,吴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98号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纬什街106街坊。法定代表人秦天选,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社棉,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东方医院职工申请人吴金花,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与吴金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与吴金花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给予申请人吴金花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整(5000元)。二、协议签订生效后,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于7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吴金花一次性付清全款。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且在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四、申请人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月三日书记员 舒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