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广勇与吴刘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勇,吴刘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李广勇,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照国(系原告李广勇父亲),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吴刘柱,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广勇诉被告吴刘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广勇于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李广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勇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广勇负担。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