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彩峰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易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