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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秀英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英,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英,女,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于秀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20000元,利息,诉讼费48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