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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唐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朱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