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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冷某某,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吴某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