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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虎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虎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刘永,王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宝钢储菱市场二期市场123室。法定代表人汪茜,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虎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远洋山水2号楼3单元2602室。法定代表人张刘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刘永,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柱国,男,1970年6月7日出生。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虎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刘永、王柱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到期债务106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天津德诚治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蕊 微信公众号“”